6月17日消息,天貓國際日前變更《天貓國際服務條款規則》中的延遲發貨規則,將于6月14日生效。
據了解,濫用延遲發貨規則,主要包括兩種情形:一種是買家不以交易為目的,為牟利而發生購買行為(多表現為利用商家的行為瑕疵索賠等)并以此申請延遲發貨賠付的;另一種是與正常消費賬戶存在明顯異常的賬戶發起的所有賠付申請。
此前,濫用延遲發貨規則發起賠付申請的,或交易可能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或公共利益的或存在有其他合理理由的,天貓國際不強制支持賠付,由買賣雙方自行協商確定。
修訂后的規則要求:延遲發貨情節嚴重的,下架商品;延遲發貨情節嚴重且買家發起投訴后商家未在天貓國際客服介入且判定投訴成立前主動處理的,除須向買家賠付外,每次扣1分(30天內累計扣分不超過6分)。
而“不支持延遲發貨賠付情形,買家發起延遲發貨賠付申請的,由買賣雙方自行協商處理”的情形包括:
1、由于消費者未及時提供身份證信息導致商家無法及時發貨,則延遲發貨不成立;
2、春節等節假日期間由于快遞休假無法攬收導致無法發貨的情況,則順延發貨時間;
3、濫用延遲發貨規則的;
4、非基于生活消費所需進行的購買,包含三種情形:
1)同一賬戶購買數量等顯著異于正常生活消費所需的;
2)使用或組織多個賬戶進行大量購買的;
3)經營等其他原因進行的購買;
5、商品本身或信息涉嫌違法違規的,為保障買家權益,天貓國際要求商家立即停止發貨的;
6、因水災、火災、地震等不可抗力特殊情形導致商家無法按照約定時間發貨;
7、因政府重大會議、重大賽事、海關原因等不可抗力特殊情形導致商家無法按照約定時間發貨。
對于“情節嚴重”情形,認定為:商品因缺貨/延遲發貨出現大量退款申請、投訴或出現重大負面輿情。
另外,濫用延遲發貨規則,可以通過人工及系統進行排查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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