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鋪托管在我國有著非常悠久的歷史,從最早的商鋪租賃到如今商鋪托管、商鋪出租已經發展成為了商鋪租賃市場中一個重要的商業模式。隨著我國經濟發展,商鋪租賃市場也隨之變得更加繁榮。商鋪托管一般為委托方提供托管商鋪(即向出租方出租),出租方向承租人收取租金后托管給出租方(即出租方)使用和管理商鋪經營(即由出租方管理),出租方向承租人收取管理費。那么托管合同應該注意哪些事項呢?
1、合同條款應明確目前,商鋪托管合同已經成為了商鋪租賃市場中的主流模式之一,越來越多的開發商與商鋪運營商開始合作,由開發商向商戶提供管理物業的服務,而商戶將商鋪出租給開發商,并由開發商向商戶收取租金后,將部分物業交給第三方經營,雙方合作建立起來。商鋪經營者在委托商鋪托管過程中,為避免商戶之間產生糾紛,在簽訂委托合同時,應當詳細約定雙方權利義務以及爭議解決辦法以及相關法律責任。需要注意的是,承租人往往與第三方經營者存在租賃合同關系與委托合同關系,因此承租人對其權利義務與委托合同關系是具有一定爭議性的,因此當出現問題時,出租方與承租人往往會因為沒有約定而無法處理糾紛。因此,承租人應注意合同條款中是否明確約定權利、義務以及法律責任,以避免雙方之間出現糾紛甚至發生法律糾紛。
2、合同條款不能混淆性質商鋪托管合同是對租賃合同的補充,不是所有權的轉讓,所以,合同的主要內容應當是明確,但有些合同內容模糊,因此,在訂立合同時一定要仔細閱讀。在簽署托管合同時,要充分了解合同的性質,在簽署合同時最好向受托方提供其租賃商鋪的產權證明文件,如果是以出租人名義簽訂的托管合同,則要注意其產權人身份。因為在房屋租賃中,租賃合同是一種特殊形式的租賃合同,與普通商鋪租賃合同有很大區別;而合同簽訂后,又由于承租人擁有使用權而使其變得相對獨立,所以其合同性質就很難被改變,除非承租人擁有商鋪產權才能對托管合同進行變更;因此在簽訂托管合同時一定要清楚自己房屋產權所涉及到的權利和義務,以免因合同性質與雙方所約定合同內容不一致而導致自身利益受損。
3、應注意商鋪內的裝修問題商鋪托管合同的違約責任中應包括:1、由于裝修所造成的設備損壞的賠償責任;2、裝修期間因裝修造成業主損失的賠償責任;3、裝修期間因裝修所產生的水電氣費,物業管理費,違約金等的賠償責任等而產生的賠償損失;4、由于裝修質量引起的相鄰關系處理問題;5、商鋪內的水電氣費、電話費及其它各種公共設施費的收取標準及方式;6、商鋪內裝修造成他人損失的賠償責任等而產生的責任。此外還應注意房屋交付使用前,承租人不得擅自裝修房屋,若承租人擅自裝修房屋則需按規定支付裝修及水電等費用。同時還要注意因裝修導致物業設備損壞部分所產生維修費用的補償責任等問題。
4、應注意合同對使用商鋪規定不合理的條款有的托管方在訂立托管合同時,只對商鋪進行簡單的裝修,而對商鋪內的設施進行簡單的規劃,這種做法是不合理的。雖然商鋪的具體用途是出租人的,但是并不意味著所有的功能都應該進行統一規劃和管理,比如消防、治安、衛生等各項設施是否都可以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由出租人進行整體規劃和管理等,只要是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內容一律視為合同有效,如果合同中有上述條款,則可視為無效條款;如果合同中有這些條款而沒有規定合同有效或者無效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或者賠償委托方的損失,但賠償金額不得超過合同解除后二年內損失及因違約給委托方造成的損失總額;而如果合同中有這些條款但沒有約定不合理條款,則出租人是可以主張解除合同并要求委托方賠償損失、賠償違約金等等的。在實踐中存在大量這種情形,所以在簽訂合同時一定要注意合同中關于不合理條款內容一定要在補充合同中進行補充規定,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煩和損失。
5、應注意合同是否有違約責任并約定好賠償比例根據《合同法》規定,任何一方違反合同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但在現實生活中,由于一些開發商的法律意識淡薄,在銷售商鋪時,不一定能履行好合同,比如開發商一般都是口頭承諾,而一旦出現違約情況并不能要求開發商承擔責任,而開發商往往也會在合同中約定一些不平等條款來約束當事人,比如免責條款、補償條款等這類東西,這樣就導致了合同主體不明確,沒有明確的法律約束也就難以追究違約方責任。對于委托方來說,在簽訂商鋪托管合同時應該注意合同中是否有違約責任,如果有則應明確約定違約方責任并約定好賠償比例,如果沒有約定則應該將賠償比例寫入合同中規定。如果合同中沒有約定賠償比例不明確,托管合同只能按照租賃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后自行約定賠償比例或者按照租賃合同當事人約定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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