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鋪托管合同一般都是開發商與托管方簽訂的,這是一種典型的委托合同關系,是開發商將商業地產委托給投資經營公司進行經營管理,由其代為銷售、出租、經營。同時,還會收取托管方一定金額的傭金。隨著商業地產越來越多的被投資者所青睞,托管方的服務質量也是越來越高。但是很多托管方由于資金問題無法按合同約定支付傭金給投資者。
一、關于商鋪托管合同的性質商鋪托管合同的法律性質屬于委托合同關系。《合同法》第九十一條規定,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將財產轉讓給第三人的,應當辦理有關的手續。因此,委托關系是指受托人將自己所擁有及控制的財產或者管理的對象交付給受托方,受托人支付報酬、代理費用并承擔風險之后,由委托人享有或者承擔的行為。在該委托合同中被委托人和受托人享有共同處分該財產的權利。故商鋪托管合同應當認定為委托書關系。
二、如何解除合同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在履行期限屆滿后,當事人沒有提出請求的,可以解除合同。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六條、九十五條規定:解除權與合同解除權相區分。合同解除權適用于因違約而解除合同的情形。根據上述規定可以看出解除權是需要雙方進行協商,同時也要考慮到投資者對投資經營公司已經作出了相應的約定。當雙方無法就商鋪產權變更達成一致時,可以根據雙方簽訂的合同解除托管合同。
三、返還租金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因受委托方原因造成的出租人不能實現委托合同目的的,委托合同自始無效。承租人可以請求出租人返還其已收取的租金。對于租賃期限內的租金,如果出租人為自己購買房屋進行經營管理時,租金則會按照約定發放給承租人。因此如果合同中沒有約定租金返還的事項就要考慮返還租金,是否屬于“延遲支付”。因為商鋪是有期限的,在此期限內即使出現出租方違約也無法收回商鋪租金。
四、返還傭金后的利息損失根據《合同法》第113條之規定,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投資經營公司不能履行合同時,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變更或者解除合同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回報。合同解除后至實際履行之日止,尚未履行的債務利息應當繼續支付。利息損失在扣除法律規定的銀行同期貸款利息后返還投資人。
五、賠償責任之約定首先,投資經營公司應向托管方支付傭金,從合同約定的返租金額中扣除后,作為對投資經營公司已支付部分金額的補償;其次,如果托管方不按約定返租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由投資經營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投資經營公司作為委托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投資者賠償損失。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六條規定“因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減少損失。減少債務或者減少收入、降低債權債務數額,同時賠償損失”之規定,上述各方均有義務向對方提供擔保。對于存在損害的一方負有賠償責任。其次,合同約定托管方應承擔因托管公司提供錯誤服務而造成的損失。首先是投資經營公司過錯、損失造成投資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構成根本違約的情形,則應當向出賣人承擔賠償責任;其次是在商鋪租賃期間內因托管方拖延支付傭金以及收取合理對價導致投資者遭受重大損失之后,投資人有權要求托管方返租或延遲返還本金,但同時應賠償投資經營公司因過錯而給相關利益方造成損失的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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